--- 北京国际贸易律师殷雪峰
全国统一服务热线 13901381461
刑事文书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2019年故意伤害罪要如何认定?浙江嘉兴故意伤害罪的辩护词怎么写?

2019年5月29日  北京国际贸易律师   http://www.010gjmyls.cn/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致人重伤的,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那么,故意伤害罪要如何认定?故意伤害罪的辩护词要怎么写?

  王建华律师,嘉兴职务犯罪辩护律师,浙江嘉兴刑事专业律师,该律师擅长办理刑事类型的案件,在从业多年期间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及人脉,非常熟悉刑事法律及公检法机关内部的办案流程,办理了较多不逮捕、不起诉、刑事和解、取保候审、无罪释放、缓刑、减刑改判等刑案,擅于用律师和检察官的不同视角对案件进行“双重审查”,并提出有分量的、易于打动检察官、法官的辩护观点,能最大限度为处于弱势环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

  

2019年故意伤害罪要如何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行为的界限

  故意伤害罪与非罪的界限,重点应把握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行为的界限。故意伤害,是指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对人体组织完整性的破坏,一种是对人体器官机能的损害。而一般的殴打行为,通常只造成人体暂时性的疼痛或神经轻微刺激,并不伤及人体的健康。当然,殴打行为不伤及人体的健康并非绝对,而只能是相对而言的。例如,朝人鼻子打一拳,有可能造成鼻青脸肿的后果;用手撕一下,也可能造成表皮损伤。但这种行为都不属于犯罪,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而只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行政处罚。

  需要指出,有时殴打行为与伤害行为在外表形式及后果方面没有什么区别。例如拳打脚踢,有时只造成轻微疼痛或一点表皮损伤、皮下出血,有时则可能造成伤害甚至死亡。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甄别行为人的行为的性质呢?不能仅以后果为标准,则不能简单地认为,造成伤害他人身体甚至死亡结果的就是故意伤害罪,而没有造成伤害的就是一般殴打行为。而应符合全案情况,考察主观客观各方面的因素,看行为人是否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是有意伤害他人,还是只出于一般殴打的意图而意外致人伤害或死亡。司法实践中尤其应当注意的是,不能把凡是打一拳、踢一脚造成后果的行为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2、轻伤害与轻微伤害的区分标准

  区分故意伤害罪中罪与非罪的界限、还应注意轻伤害与轻微伤害的界限。故意伤害罪的构成,除未遂形态外,都必须以造成被害人伤害为前提。本条对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只在第2款明确规定了“重伤”的一种情形,第1款实际上指的是故意伤害造成轻伤的情形,有些人认为,损伤程度凡是未达到本法第95条规定的重伤标准的就是轻伤;有伤害没有造成重伤的,就是造成轻伤的故意伤害罪,这是不正确的。因为对人体的损伤除了重伤害外,还包括轻伤和轻微伤害两种情况。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并不包括轻微伤害在内,在一般情说下,对被害人造成的损伤是轻伤还是轻微伤,决定了对人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应否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因此,区分轻伤害与轻微伤害的界限是有十分重要意义的。区分轻伤害和轻微伤害主要应根据以下原则来进行:凡是损伤伴有轻度器官功能障碍,受伤当时或治疗过程中对生命均无危险,或治疗后只使劳动能力有轻度下降的,都属于轻伤;凡是损伤仅仅引起机体暂时和轻微的反应,基本不影响器官功能,一般均能自行修复的,就属于轻微伤害(表皮擦伤、剥脱、小范围的皮下血肿以及一些极轻微的骨折等),轻伤害与轻微伤害区别的主要标志之一,就是看其能否由行修复。一般说来,轻微伤害不需要专门的手术治疗,人体通过自身的代偿功能便能使其复原,或者仅采取简单的医疗手段和护理就能使伤势很快痊愈。而轻伤害在通常情况下都必须进行专门的治疗,有时还需要特殊护理。否则伤势就有可能恶化、感染或引起其他严重的并发症和后遗症。

  二、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故意伤害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故意杀人罪一般较易区分,侵害的是他人生命权。但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区别就比较困难:一是故意伤害致死和故意杀人既遂。二者主观上都是故意犯罪,且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二是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未遂。二者在主观上也同属故意犯罪,但客观上都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

  区别故意杀人罪同故意伤害罪的关键,就在于两罪犯罪故意内容不同。故意杀人罪的故意内容是剥夺他人生命,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内容只是要损害他人身体,并不是剥夺他人的生命。即使伤害行为客观上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也往往是由于行为时出现未曾料到的原因而致打击方向出现偏差,或因伤势过重等情况而引起。行为人对这种死亡后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完全是出于过失。因此,不能将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等同。同样,也不能将杀人未遂同故意伤害混为一谈。对于故意杀人未遂来说,没有将人杀死,并非由于行为人主观上不愿作为,而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能作为。被害人没有死亡是出于意料之外,完全违背其主观意愿的。而在故意伤害情况下,被害人没有死亡,完全是在行为人的意料之中。

  判断犯罪人主观故意内容、不能单凭口供,或仅根据某事实就下结论,而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全面分析案情。根据发案原因、行为发展过程、犯罪工具、行凶手段、打击部位、打击强度、行凶情节、作案时间、地点、环境、犯罪人与被害人平时关系、致人死亡或未死亡的原因、犯罪分子一贯表现和犯罪后的态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对于那些目无法纪、逞胜好强、动辄行凶、不计后果一类的侵害人身权利的行为,尽管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往往没有利害关系,犯罪人主观上也没有明确的杀人动机和日的,但行为人在行凶时,对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抱漠不关心的态度。所以,应按行为客观造成的实际损害的性质来确定危害行为的性质。致人死亡的,就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损害他人身体的,就构成故意伤害罪。

  区分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既遂、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未遂的界限,关键是要查明行为人故意的内容。如果行为人明知是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即使没有造成死亡结果,应定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即使由于伤势过重,出乎其意外地导致死亡的应定故意伤害罪。故意内容问题属于主观思维意识范畴。主观意识支配、制约客观行为;客观行为反映主观意识、检验主观意识。因此,要正确判定故意的具体内容,必须全面综合、分析案件的各种事实情况。不能简单地根据某一事实做结论。

  三、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死罪的界限

  二者在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主观上对死亡结果均出于过失,区分关键是行为人主观上有无伤害的故意。过失致死时,行为人主观上既无杀人故意,也无伤害故意。故意伤害致死显然以具有伤害的故意为前提。过失造成的死亡结果,则是故意伤害罪的加重情节。这就告诉我们,不能把所有的“故意”殴打致人死亡的案件,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殴打不等于伤害,一般生活上的“故意”不等于刑法上的故意,如果行为人只具有一般殴打的意图,并无伤害的故意,出于某种原因或条件引起死亡结果,就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对死亡结果具有过失,就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所以,要区分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就必须弄清“伤害”与“故意”在刑法上的意义。

2019年故意伤害罪的辩护词要怎么写?

  案情:2010年2月,被告人宫某某等人与被害人肖某某等人发生打斗,致使被害人轻伤。长沙市a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对宫某某提起公诉,经被告人宫某某家属委托,我所陈必韬、罗继平律师作为宫某某辩护人。

  辩护思路:被告人对控方指控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经被告人本人同意,辩护人采取罪轻辩护思路。

  案件结果:被害人方面不愿接受经济赔偿无法达成赔偿协议,长沙市a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宫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被告人未上诉。

  审判长、合议庭:

  湖南李凤祥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宫某某家属委托,指派我们在本案中担任宫某某的辩护人。通过查阅案卷,会见宫某某本人,参加今天的庭审,本案基本事实已经查清。现根据已查清的证据情况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一、根据法庭审理所查实的相关证据和刑法的具体规定,辩护人对控方指控被告人宫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性质不持异议,对起诉书中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宫某某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与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应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

  (一)被告人宫某某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

  从客观方面看,本案被害人肖某某软组织挫伤占体表面积10%,构成轻度伤害,但是,在被害人肖某某纠集起来的6人中,仅肖某某本人伤势最重,其他包括7被告人在内的人均无伤情,双方财产均未造成较大损失,互互殴打过程中,被告人宫某某并未使用任何足以使被害人人身、健康有造成重大伤害的危险性器械。事后,被告人宫某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并无其他继续扩大事端、激发矛盾的行为,而是抱着息事宁人的态度继续从事本职工作。从主观方面来看,被告人宫某某无故意伤害的事先组织、谋划(预谋)行为,不是矛盾的制造或激发者,更无任何主动挑衅行为,也不在第一殴打现场。(从侦查机关对7位被告人的讯问笔录,均可清楚看出,被告人宫某某是在被害人与本案其他被告人已经相互斗殴一段时间后方进入斗殴现场----位于魔幻战神中心办公室)。

  在被肖某某等人言语激怒、极端挑衅之后,被告人宫某某才采取泼水、打斗的行为。从全案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犯罪行为的程度、犯罪对象、犯罪动机、起因及犯罪后被告人态度来看,再综合被告人愿意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用损失等各种情形来看,本案中,被告人宫某某应属犯罪情节轻微。

  (二)被告人宫某某具有如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1、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

  2010年2月26日凌晨1时许,游某某、伍某某与被告人康某某等人因口角误会发生斗殴,游某某、伍某某等人纠集10余人于凌晨3时左右至魔幻战神中心门口打砸,被值班人员报警制止,肖某某得知此事后不肯罢手,打电话给莴某某(侦查卷第172页倒数第三行,公安机关对肖某某的询问笔录),要他叫两个人一起去找人。不管肖某某出于什么样的目的,其没有权力纠集人员到魔幻战神中心非法“带人”,更没有权力无理殴打魔幻战神中心工作人员。肖某某被魔幻战神中心员工带到三楼办公室后声称“出去以后搞死你们”、“把你们老总搞死,把这个鸟店给拆了……”肖某某的言词彻底激怒了被告人宫某某及其他被告人,也正是因为其挑起矛盾,给自己带来了轻伤的痛苦,付出的了代价。

  2、被告人宫某某为维护单位的利益,被被害人言词、行为激怒,出于义愤授意员工殴打被害人。宫某某当时担任魔幻战神中心的总经理,出了员工与他人斗殴事件,其有充分理由过问和处理。肖某某挑衅激怒了宫某某,使其在处置此事上发生不当,但是宫某某也不可能如此不冷静的动手打人,其行为有过激之处,但更多的是被被害人激怒所导致的。为什么宫某某及其他被告人偏偏殴打的只是肖某某,而其他被同时带到三楼办公室的人没有像他一样出现轻伤的结果?

  3、宫某某没有预谋故意犯罪,本案具有一定偶然性。本案经历了口角误会—双方斗殴—-一方报复----试图再次报复---被对方殴打致伤的过程,纵观全案,被告人宫某某始终不可能预谋故意伤害,本案具有偶发性。

  4、宫某某愿意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用等损失,愿意和解。事发后,被告人宫某某始终愿意与被害人和解,宫某某及其他被告人愿意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用等损失;魔幻战神中心也组织人员与被害人协商。

  5、魔幻战胜电玩城愿帮助教育宫某某使其认识错误,遵纪守法。

  2010年7月17日,魔幻战神中心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庄严承诺,将对宫某某予以帮助和教育,督促其能更加遵纪守法,盼望人民法院给予免于刑事处罚。

  6、宫某某在事发后,自觉主动投案,在法庭上表现诚恳。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明文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机关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宫某某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应判处免于刑事处罚。

  三、关于对被告人宫某某量刑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宫某某量刑时应处免于刑事处罚或者依法适用缓刑。

  1、基于本案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应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宫某某自羁押之日起深切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决心痛改前非,遵纪守法,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已降低到最低程度,无从重量刑要素;被告人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认罪态度较好。因此,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三十条之规定,应认定被告人宫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2、对于被告人宫某某量刑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或管制型。理由是: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九十九条【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量刑格】第一项规定:“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伤情接近轻微伤),社会影响不大、被害人有过错或被告人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或管制刑;”

  3、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及第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在量刑要素上具有前述第二大点之全部酌定要素;社会危险性较小,人身危险性较小,犯罪行为的程度较轻、犯罪次数具有完全偶发性、犯罪后果损失较小,社会不良影响较小;犯罪动机具有一定正当维权因素、犯罪前表现一直很好,犯罪后悔罪、愿意赔偿被害人。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综上,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宫某某判处免于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认真考虑并请采纳。

  浙江天程律师事务所:王建华。

  2011年8月31日

  王建华律师,浙江嘉兴刑事专业律师,以“依法辩曲直,仗义论是非”为办案理念,执业十多年来,王建华律师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刑事案件辩护经验。最大程度上维护当事人的既得利益与可得利益,保护当事人的辩护权得到有力的行使,确保当事人能够在公正公开的审判下获得罪轻、无罪的判决。


文章来源:北京国际贸易律师

律师:殷雪峰 [北京朝阳区]

北京英格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01381461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jxzwfzls.com/news/view.asp?id=948023645305 [复制链接]
Copyright@2024

北京国际贸易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闽ICP备16000545 技术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