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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裁定书范文

2018年8月30日  北京国际贸易律师   http://www.010gjmyls.cn/

  汪XX等贩卖、运输毒品案

  法公布第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刑复字第225号

  被告人汪XX,男,19xx年4月23日出生,汉族,xx省xx市人,小学文化,无职业,住xxxxxxxxxx……1995年3月27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9年1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0年9月29日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钟XX,男,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xx省xx市人,小学文化,无职业,住xxxxxxxxxxx……1987年12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1995年9月25日被假释。因本案于2000年9月29日被逮捕。现在押。

 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萍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汪XX、钟XX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01年6月8日以萍刑一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汪XX、钟XX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均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汪XX、钟XX不服,均提出上诉。xx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24日以赣刑一终字第263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2000年7月中旬,被告人汪XX、钟XX伙同林xx在xx省xx市共谋贩卖毒品,其中汪XX出资7500元,钟XX出资6500元,林xx出资1万元。汪XX、钟XX携款到广州市后,向他人购得海洛因350克,交由张力携带,共同返回xx市。汪XX分得海洛因120克,钟XX分得海洛因70克,林xx分得海洛因160克。汪XX、钟XX除部分用于吸食外,将其余海洛因单独或指使张x、江x、杨x、苏xx、李xx贩卖给吸毒人员。

  2000年8月22日,被告人汪XX、钟XX伙同张力再次携款前往广州市购买毒品,其中汪XX出资12800元,林xx出资12000元。在广州市,经钟XX联系购得海洛因后,交由张x携带,共同乘车返回萍乡市。同年8月24日14时许,当车行至xx市湘东征费站时,汪XX、钟XX与张x被守候的公安人员抓获,当场缴获海洛因394克。

  上述事实,有查获的海洛因及鉴定结论、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和同案被告人的供述证实。被告人汪XX、钟XX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XX、钟XX伙同他人贩卖、运输海洛因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汪XX参与共谋,两次出资并前往广州市购买毒品,单独或指使他人销售毒品,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钟XX参与共谋,一次出资并两次前往广州市负责联系购买毒品,单独或指使他人销售毒品,在共同犯罪中亦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汪XX、钟XX均曾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均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五条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xx省高级人民法院赣刑一终字第263号维持一审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汪XX、钟XX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任xx

  审判员朱xx

  代理审判员董x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宋xx

  以上文章就是对死刑复核裁定书范文的全部内容。通过上述文章内容,我们可以知道,我们国家对死刑复核的权力都是掌握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手里,而其他的法院是没有死刑的核准权的。同时,在这篇死刑复核裁定书中也有说明了案件的原来的事实及一些相关的证据,说明了一审和二审的判决中是否是正确的。而不管最后是否有准予执行死刑,在死刑复核裁定书中上述内容都是不可缺少的。如果还有其它不懂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大律师网律师!


文章来源:北京国际贸易律师

律师:殷雪峰 [北京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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