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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形
2018年6月22日
嘉兴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jxzwfzls.com/
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形有:
被执行人并非应当执行死刑的罪犯的;
罪犯犯罪时不满18岁的;
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在执行前罪犯检举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罪犯正在怀孕的。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有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
文章来源:
嘉兴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律师:
王建华
[嘉兴]
浙江天程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05735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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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 http://www.jxzwfzls.com/news/view.asp?id=917458880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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